【时事聚焦】高考考生拍照搜题!教育部通报细节手机是这样带进去的在这些考试中作弊要坐牢!

时间: 2024-06-13 21:08:02 |   作者: 拉链知识库

  6月9日,教育部官微发布了《教育部关于湖北省某高考考生考中作弊事件有关情况的通报》,

  6月7日湖北省某高考考生手机作弊事件,为考生开考后用手机拍照发送考题,系考中个人作弊,不存在考前泄题。

  教育部第一时间责成湖北省立即开展调查,严肃处理。经查,该考生在进入考场接受安检时,将手机藏于手拿的薄衣内,高举双手避开了安检,违规将手机带入考场。考中将手机藏于草稿纸下拍题,于开考46分发至某培训机构寻求答案(未获)。考生已承认作弊行为。目前,该生已被取消所有成绩,并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解决的方法》等规定严肃处理,以儆效尤。同时,撤换监考人员,加强监考力量,涉事监考人员已由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调查。

  教育部再次向各地提出要求,逐步加强后续考试的考场监管,严肃考风考纪。同时要求湖北省招生委员会组织教育、公安、纪检监察、无线电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进一步对作弊考生、涉该考点的失职失责人员和相关机构进行全方面、全过程、全链条彻查,依法依规严惩严处,坚决维护高考的公平公正。

  6月7日下午,某搜题软件工作人员监测后台时发现,某用户通过手机拍照搜索疑似高考真题。

  随后,武汉市黄陂区教育局官方微博@黄陂教育 发布通报称,经考区组织考场视频回放,确认考生吴某某违规携带手机进入考场拍摄试卷事实,监考人员存在入场安检和监考失职问题。

  个别人万万不可再对高考作弊抱以侥幸心理。近年来,社会各界对考试作弊行为越来越趋于“零容忍”的态度。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最终破坏的就是考试的公平,对那些认真备考、踏实应考的人来说,就是极大的伤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当中明确了《刑法》中对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最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具体解释。

  根据《刑法》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试罪的适合使用的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方面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定估计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方面技术资格考试;

  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前述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解释》明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在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

  《解释》将因作弊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明确规定为“情节严重”。

  最高法有关负责的人介绍,有些考试作弊犯罪案件是考试工作人员作案,特别是在考前作弊案件中往往能见到“内鬼”参与的“影子”。行为人在考前通过贿买特定知悉人员等方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而后实施组织考试作弊。

  《解释》将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材五十件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基于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考虑,《解释》将违法来得到的三十万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材’。”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对此解释, 凡是通过伪装以规避考场检查并可以发送、接收考试试题、答案的纽扣式数码相机等设备,均可以认定为“材”。谭老师地理工作室综合整理

  在此基础上,为统一材的认定程序,《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示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从实践来看,组织考试作弊的案件不少在考试开始之前即被查处,此种情形之下组织考试作弊的目的未能实现,究竟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还是未遂?此次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是组织作弊以及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提供材或者其他帮助,只要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已经实际严重危害到考试秩序,即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作弊目的是否实现不应当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关于考试开始前被查处的作弊如何认定的问题,《解释》第六条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解释》对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也设有两档法定刑。其中,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构成代试罪,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法有关负责的人介绍,为考虑到的情况、情节存在一定的差异,所涉考试的类型不一样,为体现贯彻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使代试的行为人悔过自新,对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依法宣告缓刑。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处理规则。

  考生入场时,除2b铅笔、0.5毫米黑色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一律不得带入考场。

  高考的严禁携带品有:各种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移动电话、对讲机、无线耳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扫描设备;手表等计时工具;涂改液、修正带等各种文具;带有金属物品的服装(带金属挂钩和钢圈的女生内衣)、鞋帽(带金属的鞋带、鞋眼、鞋底、装饰)、腰带、裤子挂钩、衣扣;项链、耳坠、发卡、手镯、戒指、钥匙、硬币、磁卡(餐卡、房卡、公交卡、银行卡等)等铁磁性物品;各种自带的食品和饮品;其他非考试必需物品。

  允许考生眼镜带有金属,但监考员会严格检查眼镜是否超宽、超厚、偏重,是否有针孔、开关等。

  针对以上新规定,考生提前准备好衣服、鞋子,建议穿着无金属纽扣、无金属拉链的衣服、无任何金属的鞋子(含鞋带、鞋眼),女生穿无金属挂钩和钢圈的内衣,并备用衣服鞋子。特别要提醒考生注意的是,绝对不能把手机带入考场。如果已经带到考点,要将手机交给家长或老师保管。考生如果把手机带进考场,将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其当次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考生一定要在开考前20分钟开始步入考场,正式考试开始15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

  按照规定,考生在各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经监考员清点、检查无误后才能出场;交卷后考生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能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此外,每科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必须立马停止答题,并将答题卡(答卷)、试卷按照从上到下的顺序放在桌面上,安静等待监考员收齐全场考生答题卡(答卷)、试卷、草稿纸等,发出允许离场指令后才能依次退出考场。

  考生在领到试卷和答题卡后,首先要核对试卷是不是满足当场考试科目、页码和题数是否齐全、有无破损和模糊不清,检查答题卡类型是否与座位号标注相符。贴条形码前,考生要核对条形码上打印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本人的相符。

  要注意不让条码接触液体特别是手上的汗液,以免影响机器识别。不能将答题卡弄脏、撕破、折叠、弄皱,不能过度用力填涂致使答题卡戳穿、填涂点下凹,不能在矩形框以外答题、写字、做记号,否则易引起答题卡无法阅读或阅读后出错而影响考生成绩;答题时如需对答案做修改,可将书写的内容划去,不得使用涂改液、修正带改错,也不得使用透明胶带粘扯要修改的内容;使用橡皮擦时应注意擦除干净,但不能造成答题卡破损。

  每年都有考生因忘带东西而无法准时进入考场,这不仅荒度时间,更容易让考生产生焦虑情绪,影响考试发挥。高考前一天,父母要提醒孩子仔细检查考前必备用品,如钢笔、尺子、身份证、准考证等,将它们装在透明文件袋中,放在容易看到的地方,方便第二天携带,同时,确保所带用品不出问题,如提前更换电子表的电池,防止手表中途没电;准备好常用的钢笔,最好再另备一支,提前灌好墨水,防止中途没有墨水荒度时间;有需求的考生可依据自己情况准备湿巾,在头晕紧张时敷额头、眼部、太阳穴等,以帮助提神。

  近日,教育部统一部署协调全国31个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开通了2016年高考举报电话。举报电话自公布之日起开通。欢迎广大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人士及时举报反映涉及2016年高考安全的线索。教育部及各省(区、市)将根据举报线索第一时间核实处理,切实维护高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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