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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定

时间: 2025-12-04 05:54:31 |   作者: 金属拉链头

  《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定》已經1998年6月10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实施。

  榜首條為加強對民用航空器國籍的办理,保证民用航空活動安全,維護民用航空活動次序,根據《中華公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航空器是指任何能夠憑藉空氣的反作用力獲得在大氣中的支承力並由所載人員駕駛的飛行器械,包含固定翼航空器、旋翼航空器、載人氣球、飛艇以及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認定的其他飛行器械。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於執行軍事、海關、差人飛行任務外的航空器。

  第四條在中華公民共和國領域內飛行的民用航空器,應當具有規定的國籍標誌和登記標誌或臨時登記標誌,並攜帶國籍登記證書或臨時登記證書。

  (二)依照中華公民共和國法令設立的企業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業法人的註冊資本中有外商出資的,外商在該企業法人的註冊資本或许實收資本中所佔份额不超過35%,其代表在董事會、股東大會(股東會)的表決權不超過35%,該企業法人的董事長由中國公民擔任;

  自境外租賃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契合前款規定,該民用航空器的機組人員由承租人配備的,能够申請登記中華公民共和國國籍;可是,必須先予登出該民用航空器原國籍登記。

  第六條民用航空器依法登記後,获得中華公民共和國國籍,受中華公民共和國法令管轄和保護。

  第七條民航總局主管中華公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設立中華公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簿,統一記載民用航空器的國籍登記事項。

  第八條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雙重國籍。未登出外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華公民共和國申請國籍登記;未登出中華公民共和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外國辦理國籍登記。

  第十條契合本規定第五條的民用航空器的一切人或许佔有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向民航總局申請中華公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應當依照民航總局規定的格局如實填寫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文件:

  (二)作為获得民用航空器一切權證明的購買合同和交代文書,或许作為佔有民用航空器證明的租賃合同和交代文書;

  第十一條民航總局自收到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文件進行審查;經審查,契合本規定的,即在中華公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簿上登記該民用航空器,並向申請人頒發中華公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的有用期自頒發之日起至變更登記或登出登記之日止。

  第十三條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應當放置於民用航空器內顯著方位,以備查驗。

  第十四條获得中華公民共和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遇有以下景象之一時,應當向民航總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申請人應當依照民航總局規定的格局填寫民用航空器變更登記申請書,並提交有關證明文件,交回原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民航總局自收到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變更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文件進行審查;經審查,契合本規定的,即在中華公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簿上進行變更登記,並頒發變更後的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

  第十五條获得中華公民共和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遇有以下景象之一的,應當向民航總局申請辦理登出登記:

  申請人應當依照民航總局規定的格局填寫民用航空器登出登記申請書,並提交有關證明文件,交回原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但本條前款第(三)項的情況在外。民航總局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文件進行審查;經審查,契合本規定的,即登出該民用航空器的國籍登記。民用航空器登出國籍登記的,該航空器上的國籍標誌和登記標誌應當予以覆蓋。

  第十六條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遺失或污損的,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十條向民航總局申請補發或许更換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並提交有關説明资料。民航總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書及有關资料進行審查;經審查,契合本規定的,即補發或许更換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

  第十七條民用航空器出口的,申請人能够向民航總局申請向進口國出具該航空器未進行國籍登記或已登出國籍登記的證明。

  第十八條申請人辦理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變更登記、登出登記和臨時登記,應當依照民航總局和國家物價主管部門的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二十一條中華公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登記標誌為阿拉伯數字、羅馬體大寫字母或许二者的組合。

  第二十二條中華公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的國籍標誌置於登記標誌之前,國籍標誌和登記標誌之間加一短橫線。

  第二十三條获得中華公民共和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應當將規定的國籍標誌和登記標誌用漆噴塗在該航空器上或许用其他能夠坚持平等耐久性的办法附著在該航空器上,並坚持明晰可見。

  (一)固定翼航空器--位於機翼和尾翼之間的機身兩側或笔直尾翼兩側(如係多笔直尾翼,則應在兩外側)和右機翼的上外表、左機翼的下外表;

  (三)飛艇--位於右水準安靖面上外表、左水準安靖面下外表和笔直安靖面下半部兩側;

  航空器構形特別,其國籍標誌和登記標誌的方位不契合本條前款規定的,應當位於易於識別該航空器的部位。

  (二)除短橫線外,機翼上每個字的字高不小于50釐米,機身、笔直尾翼、尾梁及飛艇、氣球上每個字的字高不小于30釐米;

  民用航空器上國籍標誌和登記標誌的字體或尺度不契合本條前款規定的,應當經過民航總局核準。

  第二十六條民用航空器兩側標誌的方位應當對稱,字體和尺度應當相同。機翼或水準安靖面上字母和數字的頂端應向前緣,其距前後緣的距離應持平。國籍標誌和登記標誌的顏色應與背底顏色成鮮明對照,並坚持完好明晰。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或许個人不得在民用航空器上噴塗、粘貼易與國籍標誌和登記標誌相混杂的圖案、標記或许符號。未經民航總局赞同,不得在民用航空器上噴塗中華公民共和國國旗、民航總局局徽、中國民航字樣或许廣告。

  第二十八條民用航空器一切人或佔有人的法定名稱和標誌,應當按下列規定在其每一航空器上標明:

  (一)名稱噴塗在航空器兩側,固定翼航空器還應當噴塗在右機翼下外表、左機翼上外表。民用航空器上噴塗民用航空器一切人或佔有人法定名稱簡稱的,其簡稱應當經過民航總局核準。

  (二)標誌噴塗在航空器的垂尾上;航空器沒有垂尾的,噴塗在民航總局赞同的適當方位。

  第二十九條民用航空器一切人或佔有人的標誌應當經過民航總局核準,不得與其他機構的標誌相混杂。民用航空器一切人或佔有人向民航總局申請核準其標誌,應當説明該標誌的含義及顏色,並附工程圖和彩圖各一份。民用航空器一切人或佔有人應當將每一型號航空器外部噴塗计划的工程圖(側視、俯視、仰視圖)一份及彩圖或彩照一式五份報民航總局備案。

  第三十條获得中華公民共和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應當載有一塊刻有國籍標誌和登記標誌的識別牌。該識別牌應當用耐火金屬或许其他具有合適物理性質的耐火资料製成,並且應當固定在航空器內主艙門邻近的顯著方位。

  第三十一條對未获得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的民用航空器,申請人應當在進行下列飛行前30日內,依照民航總局規定的格局如實填寫申請書,並向民航總局提交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臨時登記:

  民航總局准予臨時登記的,應當確定臨時登記標誌,頒發臨時登記證書。臨時登記證書在其載明的期限內有用。

  第三十二條臨時登記標誌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四章在航空器上標明。获得臨時登記標誌的民用航空器出口的,能够正常的运用易於去除的资料將臨時登記標誌附著在民用航空器上,並應當彻底覆蓋外方要求預先噴塗的外國國籍標誌和登記標誌。

  第三十三條載有臨時登記標誌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從事本規定第三十一條榜首款以外的飛行活動。

  第三十四條有以下景象之一的,民航總局或许其授權的地區办理局能够制止該民用航空器起飛,並可處以正告;使用該民用航空器從事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能够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能够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使用該民用航空器從事非經營活動的,能够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四條,民用航空器沒有或许未攜帶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或臨時登記證書;

  (三)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載有臨時登記標誌的民用航空器從事本規定第三十一條榜首款以外的飛行活動的。

  第三十五條有以下景象之一的,民航總局或许其授權的地區办理局能够處以正告;使用該民用航空器從事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能够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能够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使用該民用航空器從事非經營活動的,能够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不按規定的方位、字體、尺度在航空器上標明國籍標誌和登記標誌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在民用航空器上噴塗、粘貼不契合規定或许未經民航總局赞同的圖案、標記或许符號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不按規定在每一航空器上標明民用航空器一切人或许佔有人的名稱和標誌的;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实施。1990年12月2日中國民用航空局發佈的《民用航空器國籍和登記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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